政务公开 政策法规 政策解读
  • 政策解读
《宁波市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宁波市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2-22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文号: 主题词: 阅读次数:
【文字 】【关闭窗口】保护视力色:

    政策原文

    根据农业农村部百盛娱乐:印发《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18号)等文件精神,经公开征求意见,制定了《宁波市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宁波市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宁波市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背景依据

    为加强我市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推进全面绩效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百盛娱乐:印发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精神,我们起草了《宁波市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二)总体思路

    按照规划引领、程序规范、决策科学、公开透明、监督问效的原则,强化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对农业农村重点领域和重点任务的集中支持。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分七章五十条。

    总则6条,主要明确了《细则》出台的依据、适用对象、工作原则和工作程序等条款。

    职责分工6条,主要明确了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内部机构工作分工,工作职责以及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的责任。

    《细则》明确项目单位(法人)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项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绩效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负总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三章、项目前期工作10条,主要明确了直接投资农业项目前期工作的工作内容、工作流程以及按照国家、市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等内容。

    《细则》明确前期工作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论证审批,以及列入年度计划、完成施工图设计、进行建设准备等工作。

    《细则》明确可以按照国家、市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的项目主要为:(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项目投资管理5条,主要明确了项目投资计划的编制与下达要求和不得列入投资计划的内容等情况。

    《细则》明确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实施应当形成新的固定资产和生产(业务)能力,不得将下列内容(项目)列入投资计划:(一)投资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单台(件)或单批次设备、仪器、器具购置和单项土建工程项目;(二)按规定由生产费用、行政费用,科研、教育、培训、技术推广及其他行政、事业、外事费用列支的项目;(三)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在政府投资中安排的项目或列支的费用。

    《细则》明确直接投资农业项目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客观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程序报市农业农村局核定。概算调增幅度超过批复概算10%的,市农业农村局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依据审计结果按照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概算调整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建设过程中因申报漏项、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以及管理不善等造成的超概算投资,由项目单位自行负责,一律不再追加投资。

    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14条,主要明确了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执行“四制”,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及合同要求。

    《细则》明确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并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

    《细则》明确直接投资农业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根据项目批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宁波市有关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项目中不是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不是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购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宁波市有关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

    《细则》明确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的施工、设备监造、信息化类项目实施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或监造,项目单位应当严格审查监理单位资质。土建或田间工程、定制设备、信息化类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房屋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必须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细则》明确监理单位受项目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或设备建造阶段对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项目单位可委托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或定制设备的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服务。

    《细则》明确直接投资农业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细则》明确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确定施工单位,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通过招标确定。项目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监督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

    《细则》明确直接投资农业项目应当在第一次中央投资到位后的6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项目单位应当逐级书面报告至市农业农村局。

    《细则》明确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文件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和招标方案。确因客观原因须做上述变更,或因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技术方案等变更导致项目主要使用(服务)功能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程序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办理变更。经审核确需变更的项目,市农业农村局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谁下达、谁调整”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投资计划、任务清单调整等有关事项。

    《细则》明确项目单位应当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建设相关方履行职责,加强质量、投资、工期和安全控制。项目单位应当会同监理机构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现场工程质量自检制度、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严禁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

    《细则》明确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设资金应当按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转移、侵占、挪用。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六章、项目绩效管理4条,主要明确了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的对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绩效管理的工作要求。

    第七章、附则5条,主要明确了由原农业部审批的地方项目有关要求和解释单位、实行日期等内容。

    《细则》明确由原农业部审批的地方项目如需变更、终止,农业农村部授权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办理变更、终止手续,相关批复文件应当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二、《宁波市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背景依据

    为加强我市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推进项目绩效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起草了《宁波市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二)总体思路

    按照规划引领、程序规范、决策科学、公开透明、监督问效的原则,强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对农业农村重点领域和重点任务的集中支持。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分七章三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4条,主要明确了《细则》出台的依据、适用对象、工作原则和工作程序等条款。

    《细则》明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投资补助资金应当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投资资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核定,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

    第二章、职责分工7条,主要明确了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内部机构工作分工,工作职责以及项目单位(法人)的责任。

    《细则》明确项目单位(法人)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及监管责任人承担项目日常监管责任。

    第三章、项目前期工作7条,主要明确了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

    《细则》明确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包括项目谋划、落实项目实施基本条件、组织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提出项目立项申请、项目实施方案审批等。

    《细则》明确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及标准、总投资及申请补助资金额度、建设期限、建设条件(建设规划、用地、环保等审批)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包括组织管理、财务管理、保障措施和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等;

    (五)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六)必要的附件、附表和附图;

    (七)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细则》明确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由项目单位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且资信良好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写。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项目单位应对所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真实性负责。

    《细则》明确市、县两级项目审核部门应当对项目实施方案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一)符合上级规定的资金投向和申请程序;

    (二)符合有关专项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的要求;

    (三)项目单位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且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项目的用地、规划、环评等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五)应达到规定深度,满足项目实施和绩效目标要求;

    (六)项目已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完成相关信息填报。

    第四章、项目投资管理5条,主要明确了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与下达有关工作要求。

    《细则》明确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实施应当形成新的固定资产和生产(业务)能力,不得将下列内容列入投资计划:

    (一)按规定由生产费用、行政费用、科研、教育、培训、技术推广及其他行政、事业、外事费用列支的项目;

    (二)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在政府投资中列支的费用。

    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7条,主要明确了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工作要求。

    《细则》明确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审核确定的实施方案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建设性质。确因客观原因须做上述变更,或因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技术方案等变更导致项目主要使用(服务)功能发生变化的,应当逐级按县级初审、市级审核的程序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办理变更。

    《细则》明确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应当在第一次中央投资到位后的6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项目单位应当逐级书面报告至市农业农村局。

    《细则》明确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使用投资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

    第六章、项目绩效管理4条,主要明确了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的对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绩效管理的工作要求。

    第七章、附则3条,主要明确了不适用情况、解释单位和实施时间。

    《细则》明确为了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事项,需要紧急下达投资补助的项目,不适用本细则。

    两个《细则》的实施日期

    为发布之日起。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