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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文号: 主题词: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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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原文

    一、背景依据

    为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信贷服务,加快构建政策体系,支持经营主体提质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百盛娱乐: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百盛娱乐: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百盛娱乐:加快完善培育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波市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三年行动计划》精神,经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研究,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等给予贷款贴息政策支持,并联合下发《宁波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方案(试行)》。

    二、主要内容

    (一)贴息申报对象

    1. 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性家庭农场、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

    2. 宁波市区域内种猪场和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

    3. 宁波市区域内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的农业生产、加工、农业生产服务业、农产品电商等领域创业大学生、返乡创业退役军人、市级以上农村双创大赛获奖者等。创业大学生要求拥有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45周岁以下(博士毕业的不受年龄限制)。

    (二)贴息范围

    1. 向本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贷款。

    2. 贷款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抽蓄水灌溉、田间水利、田间作业道)、农产品生产加工仓储等设施(设备)建设、农产品收购和销售、农机购置、农资(饲料)购买、母猪仔猪购买、种子种苗购买及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相关农业经营活动。

    3. 以下情况不予贴息:

    ①申报对象、范围和贷款用途与上述规定不符的;

    ②逾期还贷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等;

    ③贷款用于投资股权、理财产品或其他套利活动的;

    ④同笔贷款在贴息年度内已获得过其他财政贴息补贴的;

    ⑤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⑥年度贴息期限内贷款利息实际支出低于1万元的。

    ⑦农业龙头企业在贴息期限内已享受过以设施建设投入额为计算依据的财政补贴的(以企业实际收到补助为准)。

    (三)本期实施时限。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种猪场和规模猪场贴息实施时限为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四)贴息标准

    1. 利率计算方式。以当年12月31日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 贴息比例。按年度贴息期内实际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不高于 50%比例贴息。利率低于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利率不高于50%比例贴息。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按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3%进行贴息。

    3. 贴息限额。单家经营主体市级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法定代表人注册不同经营主体的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 年度实际贴息比例和限额确定方式。若年度需贴息的资金总量超过年初预算,则贴息率和贴息最高限额按比例下浮。

    (五)申报程序

    1. 申报。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于2020年6月15日前向注册地所在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贴息项目申报,逾期视作放弃。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经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 审核。由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初审,也可引入第三方进行评估监管,按经营主体分类汇总填写“宁波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审核汇总表”,并在7月15日前行文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审定。

    3. 资金拨付。市农业农村根据审核后的贴息补助金额,会同财政部门下拨当年度贴息资金至各区县(市)。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在当地农业农村门户网站等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会同财政部门拨付当年贴息资金,贴息资金拨付文件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

    (六)申报材料要求。经营主体申报贷款贴息项目资金须提供以下材料和证明,要按顺序装订;从多家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应分开填报,并按合同时间先后排列;复印件确保清晰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报材料由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存档。

    1. 银行借款合同(复印件);

    2. 贷款到账凭证(复印件);

    3. 贷款金融机构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

    4. 贷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5. 创业大学生和退役军人需提供毕业证、退役军人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市级以上农村双创大赛获奖者提供获奖证明(复印件);

    6. 宁波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申报表。

    (七)违规处置。严禁非农项目支出以农业贷款名义申报贴息,对于编造虚假财务会计信息,伪造贷款合同,贴息贷款使用范围不符等骗取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行为,一经核实,追回贷款贴息资金,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同时取消已评定的市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局合作经济指导处:夏国军,电话:89187028;乡村产业与市场信息处:童建松,电话:89184257;市畜牧兽医局:苑志朋,电话:89385544。

    市财政局农业处:周晔,电话:87188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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